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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时间:2010-10-10来源:科印网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胶印油墨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低毒、低挥发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胶印油墨中的苯类溶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芳香烃化合物、植物油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对胶印油墨中的苯类溶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芳香烃化合物、植物油提出了控制要求,同时对产品的安全使用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并综合考虑我国胶印油墨生产企业的技术现状和产品环境特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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