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VOCs治理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

时间:2015-11-09 11:23:28来源:科印网作者:本刊编辑部

  自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对包括印刷包装行业在内的几大行业实施VOCs综合治理以来,VOCs排放控制就成为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是一些重点区域和省市,相继出台重点行业VOCs治理实施方案。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防治范围,为VOCs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则首次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印刷包装行业VOCs排放。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足以请明国家对VOCs治理的决心。

  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排污收费、监管执法、技术指引等都会对企业的VOCs治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印刷包装企业而言,除了及时了解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之外,他们也非常关注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更渴望能够得到VOCs治理技术的指引,以便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VOCs治理。

  出台严格的VOCs排放标准

  VOCs治理首先必须要制定VOCs排放标准,以使排污企业清楚VOCs减排的要求,从而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目前,北京、上海和广东已相继出台了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

  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5月13日发布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5年7月1日施行。该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辅材料要求”的标准要求;新建污染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原辅材料要求”的标准要求;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对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以及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VOCs浓度均做出了相应规定,见表1和表2。

 

  2.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872-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2月28日发布DB31/872-201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和表4,并且要求现有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4的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表4的标准。

 

  3.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5-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是国内最早制定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的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815-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该标准对VOCs排放的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以2013年1月1日为执行分界点。虽然目前所有VOCs排放源均应执行第Ⅱ时段的规定,但在此仍将两个时段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规定和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规定列出,见表5和表6,以方便大家与前两个地方标准进行对比。



       如何选择VOCs治理技术?

  VOCs治理,除了制定VOCs排放标准之外,相关的技术指南和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以帮助企业了解哪些环节需要VOCs减排,以及如何实施VOCs减排,为企业VOCs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在2013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中,对于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推荐的源头控制技术是:采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铁制罐使用含固体成分高的UV涂料,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是:凹印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可采用再生式固定床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或沸石转轮吸附装置进行有机溶剂回收净化处理;干式复合有机废气可采用再生式固定床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溶剂回收净化处理,回收的有机溶剂直接回用,可获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轮转胶印废气可采用蓄热式热氧化炉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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