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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污费征收足迹

时间:2017-06-21 09:55:05来源:科印网

  从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实施,再到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接连出台相关的VOCs排污收费标准,截至目前,除工业不太发达的西北地区之外,VOCs排污收费的足迹已经遍布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东南地区的17个省市。不仅如此,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将VOCs的治理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执行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本文,就让我们细数VOCs排污费征收足迹吧。

  华北地区:4个省市

  北京

  收费时间:2015年10月1日

  基本标准:20元/千克

  差别收费:①通过VOCs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减半征收。②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VOCs排放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的,按2倍征收。③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天津

  收费时间:2016年5月1日

  基本标准:10元/千克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含50%)的,减半征收。②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3倍征收。③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2倍征收。

  山西

  收费时间:2016年9月1日

  基本标准:太原市1.8元/污染当量,其他城市1.2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②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3倍征收。③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2倍征收。④太原市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排放浓度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河北

  收费时间:第一阶段自2016年1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

  基本标准:第一阶段为2.4元/污染当量,第二阶段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三阶段为6.0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②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3倍征收。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东北地区:1个省市

  辽宁

  收费时间:2016年4月1日

  基本标准:1.2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②排放浓度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3倍征收。③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2倍征收。

  华东地区:7个省市

  山东

  收费时间:第一阶段自2016年6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基本标准:第一阶段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为6.0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按标准征收;在50~75%(含)的,按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含)的,减半征收。②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③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2倍征收。

  江西

  收费时间:2016年11月1日

  基本标准:1.2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3倍征收。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②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淘汰类的,按2倍征收。

  江苏

  收费时间:第一阶段自2016年1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基本标准:第一阶段为3.6元/污染当量,第二阶段为4.8元/污染当量。

  差别收费:①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含100%)的,按标准征收;在50%~80%(含80%)的,按基本收费标准的80%征收;低于50%(含50%),减半征收。②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2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3倍征收。

  上海

  收费时间:第一阶段(包装印刷及其他印刷)自2015年10年1日起,第二阶段(新增书、报刊印刷)自2016年7年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

  收费标准:第一阶段为10元/千克,第二阶段为15元/千克,第三阶段为20元/千克。

  差别收费:①对完成废气治理,排放浓度值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减半征收;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按2倍征收。②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2倍征收,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1.5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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