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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放走十位,也不错杀一位

时间:2008-04-11 15:22:41来源:科印网作者:黄良典

  在一本介绍经济学的书上看到:十八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也是法官、议员的布莱克斯顿(William Blackstone)律师宣称,宁可放走十位有罪的人,也不能误判一位无辜的人。为什么是十位?没有依据,只是在律师的立场表示尊重人权。但在经济学家的立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就会讨论为什么是十位,而不是十二位或八位,因为放走有罪的人和误判无辜者都要付出成本。

  让我想起我在公司的坚持:A级品的产品不能出现B级品;而B级品可以出现A级品。以公司产品的特性,只要标示清楚,价格有差异,客户可视其用途而选用A级品或B级品。但是B级品的售价低于A级品,如果以经济学的角度去考量,就要精细的算出其成本与效益。A级品中可以允许多少百分比的B级品,而发生客诉所赔偿的金额低于A、B级品的差价。

  如以品牌的形象和公司的声誉,就要如律师所维护的人权一样,不计代价坚持A级品是百分之百的完美。因为其产生的品牌价值和隐形效益是无法估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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