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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快又灵 散布谣言是违法

时间:2010-08-17 08:33:07来源:科印网作者:康启来

  前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闽南地震谣传,经过时间和现实情况的验证,终于不攻自破了。谣言的地震爆发时间都过了好几天,闽南地区依然安然无恙,毫无地震灾害迹象。很显然,这是有人别有用心或搞恶作剧。应该说,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都是法盲,不懂得问题闹大时的法律责任。而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时,后悔都已经晚了。
  实际上,地质要发生某种变化现象,需要利用科学的道理和方法进行分析,也只有专业机构才有资格提出分析意见并提出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利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信息,否则,任何个人擅自散布地震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并产生不良影响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前几天,有极少数人利用现代最快速、最灵敏的信息发布途径,散布了8月13日闽南某地要发生地震,并且有的还把地震的震级都预言了,描绘得有声有色,这其中有的是听信谣言,人云亦云而已;还有的人则是别有用心,故意散发虚假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居心叵测,一时间闽南部分地方闹得是人心惶惶,相当一部分人在恐慌心理的作用下,选择离开了当地的工厂,或返乡或另外到异地重新选择就业,造成了本来就存在用工荒的闽南地区部分工厂雪上加霜,泉州市的一些工厂为了稳住员工,还不得不临时采取应急预案,让部分员工带薪请假至8月13日,返乡或到外地暂时“避难”。地震的谣言已经严重影响了闽南部分地区的生产和社会秩序,连日里泉州、晋江等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的稳定和安定,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宣传措施揭穿谣言,当地公安机关对利用手机、网络等制作和散布谣言的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有效抑制了地震谣言的继续扩散。
  其实,自然灾害并没有什么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祸”,制造和散布谣言,其结果是:人心慌张,社会混乱,进而打破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环境,严重扰乱社会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秩序,这就是“人祸”的恶果,其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有道的是,“是祸躲不过。”现在倒是那些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人,想不到自己竟然真的是闯祸了,他们散步谣言的结果,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尊严,将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可以说,这一次的闽南地震谣言,影响效果之大,面积之广,有点出乎人们的意料,不过现代社会信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利用现代信息传递的快速和灵敏,散布谣言和传播不正常的信息,其后果确是不言而喻,这一点,有关方面应保持清醒的意识,平时一定要注重加大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防止和遏制类似不良的情况的发生。
  我们知道,现在利用网络、手机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将信息广泛传播,影响的范围和作用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公民,都应该预见到利用现代通讯条件发表言论或不良信息,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赋予公民拥有言论和通信自由的权利,但是,公民的言论和通信自由,绝不能影响和破坏社会的安定、稳定和和谐的环境,公民自由的言论和通信,不能建立在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秩序的基础之上,否则,那就是自由过度了,法律是不能允许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还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认为,公民在利用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发表言论或信息时,务必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效果,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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