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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时间:2016-09-12 来源:科印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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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征收范围及标准

  从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88号》中了解到,海南省将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时间——2016年8月1日起。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