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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时间:2016-09-12 来源:科印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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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征收范围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介绍,已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收费时间——2016年10月1日起。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