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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时间:2016-09-14 11:32:58来源:科印网作者:ZL

  山西征收范围及标准

  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5]52号)中了解到,山西省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时间——2016年9月1日起。

  收费标准——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太原市差别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10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90%征收排污费;

  在80%—9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8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排污费;

  在6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在50%—6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