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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变化对比

时间:2015-01-30来源:科印网作者:王森

  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网上发布通知,再次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

  该地方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联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据悉,原计划于2014年年底出台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已于2014年9月29日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标准内容有较大改动,所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印刷生产活动”、“污染源执行时间”、“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而言,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在“污染源执行时间”中多宽限了半年的时间,但无论从“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还是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虽然要求有严有宽,但整体收紧,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限制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态度。以下是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之处。

  印刷生产活动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印刷生产活动”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用平版、凸版(柔性版、树脂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而旧版征求意见稿则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由此可见,新版不仅去除了“丝网(孔版)印刷方式”,而且还明确了印刷生产活动包括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在语言使用上也更加简洁、规范。

  污染源执行时间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污染源执行时间”进行了修改,将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而在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将2016年6月30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由此可见,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将两个时段的执行时间分别推迟了半年,这就为印刷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原辅材料要求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原辅材料要求”改动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加严格,且不再划分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也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统一VOCs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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