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主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品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添加剂新品种”、“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新品种”以及“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新品种”等。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 2.化学特性资料; 3.用途及使用条件; 4.生产工艺; 5.企业标准; 6.毒理学资料; 7.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8.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估计膳食摄入量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新品种的需提供); 10.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和设备用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工具用添加剂新品种的需提供); 11.消毒效果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新品种的需提供);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3.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二)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申报方信息 2.树脂的标识 3.树脂的规格及限制 4.树脂的规格及限制 5.毒理学综述 6.树脂或者成型品限制 7.树脂特性的分析方法 8.其他国家的批准情况概述 9.申请方声明 10.附件列表 六、各种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及添加剂明确列表,企业应对号入座 1、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共259个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已经正式公布,涉及了各种食品包装用到的材质,如塑料、纸、金属、玻璃、陶瓷、橡胶、竹子、复合材料等,其中国家标准有133项,行业标准126项。可以说,所有的食品包装用到的材料基本都包括在内。 根据规定,标准中没有的产品,企业应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提交的资料”进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企业将不得再继续生产。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以按照原有的标准和规定继续生产和经营。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要求 2008年09月0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9年06月01日起正式实施。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65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该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哪些产品和添加剂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1)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 (2)未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的添加剂; (3)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及其加工用添加剂; (4)已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添加剂,但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5)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新原料; (6)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名单》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消毒剂新原料。 4、食品安全标准备案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备案。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包装企业,各地企业应向当地省一级质监部门进行咨询具体备案方法,原则上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们进行标准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