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迎来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11月2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审议。 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我国大气污染的严重影响,此次修订特别加入了VOCs防治条例,具体条例如下: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三十一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原材料、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还制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条例如下: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的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法案的实施无疑将加速我国软包装行业的大洗牌,部分规模小、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下的中小型软包装企业很可能由于无力进行资金投入和设备改造而不得不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责编:庞俊启) 以上内容转载于"印刷技术"官方微信(Printech1957),授权科印网发布,版权所有,翻版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