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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省征收VOCs排污费,盘点各省收费标准

时间:2016-09-09 16:58:34来源:科印网

  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和山东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海南省和湖北省相继发文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分别成为全国第十二、十三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科印网(www.keyin.cn)讯】

  海南征收范围及标准

  从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88号》中了解到,海南省将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时间——2016年8月1日起。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征收范围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介绍,已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收费时间——2016年10月1日起。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附:各省市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