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 > 市场政策

VOCs排污权可有偿交易 江苏出台排污权有偿交易办法

时间:2017-09-05 09:13:26来源:南京日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设区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储备、登记等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实施。省级排污权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维护排污权管理平台。

  第九条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取得排污权。

  第十一条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排污单位承受能力,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程序:

  (一)申请核定排污权;

  (二)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持缴费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价格、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差别化价格机制,并动态调整,同类污染物可根据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所在地环境质量等制定差别价格。

  第十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缴纳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向负责征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额的40%,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排污权有效期。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采用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