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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第21省出炉,快来围观!(附前20省征收标准)

时间:2017-11-13 08:58:05来源:科印网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海南:

  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山西: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太原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359号)执行。即: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照征收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照征收标准的7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福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云南: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标准:

  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限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二)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三)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格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四)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

  一、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根据VOCs排放监测科技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河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检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房浓度值、排放总量值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超标部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新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