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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包厂请注意:广东省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时间:2019-10-23 10:01:31来源:华印软包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快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深圳市对于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规定了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广东省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

  附件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予以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终止办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加快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等的有关规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排污单位及时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0日

  附件2: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

  有关事项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9〕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停止辖区内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做好行政审批标准管理系统对应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修改发布,做好排污单位的解释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实施时限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3日

  深圳市对于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9年9月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公告》,对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及申领程序做了以下规定:

  申请时限现有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属于汽车制造、电池、锅炉(通用工序)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9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畜禽养殖、乳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9月2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食品制造(除乳制品外)、酒饮料、制鞋、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10月2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01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鞋、人造板、家具、无机化学、聚氯乙烯、汽车制造、电池、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锅炉(通用工序)、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申领程序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