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 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出版(版权)工作会议部署,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1. 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2. 已开展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工作的地区,继续优化平台功能,并对有关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其他地区探索启动互联网公示平台建设。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对指导查处印刷复制领域案件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二)报告程序 1. 年度报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3. 出版主管部门对企业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年度报告情况,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1. 年度核验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验表(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复制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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