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暂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 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 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可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导向,提振行业发展信心 年度报告既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及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因势利导的重要契机。各地区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坚持思想引领和严格监管同向发力,引导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坚持稳中求进,从改善心理预期、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入手,认真客观分析本地区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洞察发现积极因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将党中央精神深入贯彻到全行业,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统筹推进 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前重点统筹谋划、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可结合疫情形势,通过“无接触”方式开展工作。工作开展过程中重点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监管隐患,将不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依法撤销许可。工作完成后重点分析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特点难点,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分类施策,特别是对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专业特色类企业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其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打造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排头兵。 (三)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按时优质完整报送 各地区要通过组织培训、编制填报指南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填报工作的指导。要对数据认真审核,并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须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含电子版及有关统计报表)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其中,总结材料要包含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情况、本地区印刷复制业发展特点难点、互联网平台建设情况等。 附件: 1.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 2.2023年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 3.2023年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 4.2023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5.2023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6.202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