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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未尊重邻居利益 印刷公司败诉

时间:2011-05-19 09:32:47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作者:海艳娟

  原告:上海某印刷公司

  被告:曹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很多印刷公司是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与居民“混住”在一起,因此难免发生纠纷。今年3月下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印刷公司与居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上海某印刷公司在公用部位自行搭建雨棚、铺设地砖,被诉侵犯居民合法权益、造成安全隐患,最终被判决拆除建筑。是该公司好心办坏事,还是未尊重邻里意见,罪有应得?据悉,此前双方已因相邻纠纷有过多次诉讼,双方关系长期失和。本次事虽不大,损失也不严重,只是印刷企业在居民区从事经营活动,已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企业更需谨慎处理相邻关系,考虑相邻利益、征询相邻意见,才不会惹官司上身。

  擅自搭雨棚铺地砖遭诉讼

  曹某与上海某印刷公司为租赁上海市愚园路520弄某号楼房屋的邻居。曹某是个人租房,上海某印刷公司则租房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的纠纷起源于在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公用部位中均没有记载的一块后天井,该后天井为愚园路520弄某号租赁户公用部位。

  2006年12月,上海某印刷公司将其所租赁的底层通向后天井房门上方的旧雨棚拆除,搭建了一个覆盖公用后天井的新雨棚,并将公用后天井的地面铺设了地砖。之后,曹某与该公司为后天井的通行与使用多次发生纠纷。2010年,曹某以上海某印刷公司侵占后天井,擅自搭建雨棚、铺设地砖,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排除对其愚园路520弄某号后天井通行权的妨碍,拆除后天井内的雨棚和地砖。曹某表示,妨碍排除后,曹某自愿出资安装公用后天井的门锁,钥匙可给该公司一把,但该公司不得从内部将门锁上。

  未征询居民意见一审败诉

  经一审法院实地察看,发现确实存在上海某印刷公司从内部将铁门用插销插住,用物品顶住,拒绝曹某等其他居民进入的情况,同时也有其他居民反映在该公司的控制下,其他居民无法使用后天井。而该公司对这一情况予以了否认。

  一审法院表示,上海某印刷公司在公用后天井内铺设地砖、搭建雨棚本属好意,但理应事先征询邻里意见,在充分考虑到相邻方的权益,不给相邻方造成安全隐患并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但是,从实际来看,该公司自行搭建的雨棚给居住在二楼的曹某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为他人攀爬提供了便利,抛落的杂物在雨棚上也不易清理,会对相邻方的居住生活环境造成影响。此外,本案所涉房屋为老式住宅,建造年代久远,房屋设施陈旧,后天井地砖的铺设客观上会给物业部门或其他住户维护、检修、疏通带来一定影响,容易造成人员特别是老年人的意外伤害。

  因此,原审法院对曹某要求该公司拆除后天井内搭建的雨棚和地砖的请求均予以了支持,判决上海某印刷公司拆除后天井铁门插销,开启铁门,拆除雨棚、地砖,并恢复地面平整。同时,曹某要安装后天井铁门门锁,钥匙交予该公司一把。

  二审支持居民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印刷公司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后天井铁门的锁只能从里面锁,而且搭建雨棚和铺设地砖都是由其出资,是对整幢楼有利的添附,不影响其他居民的使用,也不存在居住安全影响,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曹某的原审诉讼请求。而曹某则坚持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公司未经相邻方的同意,擅自将通往上海市愚园路520弄某号公用后天井的铁门封闭,侵害了曹某享有的从铁门通行进入公用后天井的权利;擅自在公用后天井内铺设地砖、搭建雨棚,给曹某的居住和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及对房屋的维护、检修、疏通等均带来一定的影响。以上两项都已对曹某构成相邻妨碍。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海某印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