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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复制:行业管理60年回望

时间:2009-07-07 14:57:57来源:科印网作者:潘振明

  值此欢庆新中国建国60周年之际,回望60年来印刷复制业的行业管理之路,或许对我们探索新的形势下加强印刷复制业管理不无裨益。
  印刷复制业的归口管理
  
印刷复制业管理是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面对印刷技术应用在社会的各个系统广泛应用,而且又高度分散的实际状况,在对印刷业的行业管理中,2001年之前,仅书刊印刷企业因为长期属于出版编印发的一个环节,书刊印刷厂归口出版部门领导,基本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系统管理;而轻工系统的印刷厂则归口轻工部门领导,其他大都由主办单位或使用单位领导,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这样,自然而然大体上形成了“谁用、谁建、谁有、谁管”的体制。2001年之后,随着新《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落实,印刷复制业各个门类才开始统一归口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管理。

附表:印刷业归口管理的变迁

  印刷复制业行业法规制度的调整与规范
  
印刷经营活动“五项制度”的确立。2003年9月1日起,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我国印刷行业又一项重要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该《规定》对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的“五项制度”(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上述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规定》明确指出,同时,《规定》还要求,书刊印刷两级定点制度的建立与取消。书刊印刷定点制度的建立,最初的起因是要从出版物的印制环节堵塞反动、淫秽出版物的来源。针对20世纪80年代末黄色、非法出版物泛滥现象,198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强化书报刊印刷许可制度的同时,要对出版社、期刊社委印的正式出版物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1990年3月,新闻出版署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做出具体部署,将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国家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承印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只能承印本省范围内(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物。书刊印刷两级定点企业制度建立后,这些定点企业担负着全国绝大部分图书、期刊的印装任务,对加强印刷业监管,打击和防范违法印刷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书刊出版行业的发展,解决出书难、印书难的问题都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区域经济的崛起,一批新兴书刊印刷企业以先进的设备、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及优质的印装质量,逐渐进入书刊印刷市场,出版物印刷业务的跨区域流动趋势不可逆转,许多新兴书刊印刷企业并非两级定点企业,制度与现实的矛盾由此而生,为此,新闻出版署逐步放宽了定点书刊印刷企业的确定范围和非定点书刊印刷企业的承印范围,并最终于2003年2月退出历史舞台,原担负着全国绝大部分图书、期刊印装任务的原两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逐渐失去政策的保护,在书刊印刷市场与所有印刷企业平等竞争。

附表:书刊印刷业归口管理的变迁

  印刷特行证的实行和取消。建国后,作为与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部门关系密切的印刷加工行业,长期被视作特种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办一家印刷企业,不仅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执照,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明确将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管理,最早见诸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发布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虽然《办法》并没有明确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列入条款,但在此后的监管实践中,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逐渐成为开办印刷企业的必备条件。在1997年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已经作为强制性条款之一。《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以法规的形式对印刷行业的多头管理给予承认。2001年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印刷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行业监管,但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管工作,其中,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仍是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印发,公安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37项,其中第12项“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和第33项“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至此,印刷行业特种行业证制度正式取消。
  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制度。1996年2月,根据新闻出版署通知,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该《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印制图书、期刊,必须到领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印制,领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接图书、期刊印制业务必须有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对违反《通知》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委托书》的出版单位和印制企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翻印、伪造《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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