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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狮:广大消费者要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时间:2010-06-12 15:55:31来源:董金狮博客
  5月20日,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凯发环保中心)状告北京老边饺子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边饺子馆)和北京金源丽餐饮有限公司(东来顺加盟企业,以下简称金源丽公司)使用劣质餐盒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老边饺子馆和金源丽公司败诉。
  根据法院判决,老边饺子馆和金源丽公司赔付凯发环保中心餐盒费用,以及支付餐盒价款的10倍赔偿金,共计220元。
  3月15日,凯发环保中心将东来顺金源饭庄与老边饺子馆告上法庭,称其在两家餐馆购买的餐盒没有QS生产许可证,将餐盒送到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蒸发残渣(乙酸,正已烷)严重超标,对人体有极大伤害,要求两家企业分别赔偿其购买餐盒费(东来顺金源饭庄5元、老边饺子馆15元)、检测费各280元、公证费各1007元、人身健康损失费各2000元,共计6000余元。
  5月10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两家老字号的代理人不承认被告使用了不合格的一次性餐盒。认为原告可能另行更换了餐盒进行检测,同时,餐盒属于免费赠与,如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已经不使用相关涉案产品中提到的餐盒。
  至此,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检测报告是否有效,这涉及到本案的真正“主角”——一次性餐盒的质量安全是否合格;还有就是这些餐盒是否参与了市场交易以及原告的起诉主体是否合适。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也予以了拒绝。并且双方未能就庭下和解达成一致。
  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老边饺子馆和金源丽公司分别赔偿凯发环保中心餐盒费5元、15元,并支付赔偿金50元、150元。对凯发环保中心提出的检测费、公证费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出售一次性塑料餐盒,凯发环保中心作为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购买方,支付了相应价款,故凯发环保中心与被告就一次性塑料餐盒所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合同。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被告从生产厂家直接购买为顾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并出售,应当保证使用和出售的餐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被告应当在销售和使用前审查相关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以尽到餐饮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
  对于凯发环保中心提交的检验报告,虽然被告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但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并未向法院申请鉴定,亦未提出证据证明检验报告出具方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资格、检验程序及检验结果等方面存在瑕疵,故法院对凯发环保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结果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餐盒的蒸发残渣(乙酸)和蒸发残渣(正己烷)的结果均超出了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凯发环保中心购买餐盒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款。对于凯发环保中心要求金源丽公司赔偿购买餐盒的费用以及按照购买餐盒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表示,因本案诉争事实涉及到不特定主体的食品安全,在社会生活中有普遍意义,且有些问题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海淀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在本案终审终结之后,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据了解,尽管一审法院对餐盒问题做出认定,但法律文书要在15日后生效,对于是否上诉,老边饺子馆和金源丽公司均表示还需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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