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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假钞充当诈骗道具 逃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时间:2010-08-27 09:59:30来源:科印网作者:康启来

  如今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可谓是五花八门,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得不义之财,可以说是绞尽脑汁,不断变换犯罪方式和手段,频频设计和实施新的犯罪计划,力图通过走捷径实现发家致富。然而,有道的是:“欲使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总会有暴露的时候,最终是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年5月份,西安市破获的一起印刷假冒的人民币,为犯罪分子提供诈骗道具的案件,案情发人深思。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他利用一台彩色喷墨打印机,在3天内印刷了票面总额为25万余元的假人民币。由于受伪造工具和工艺的限制,用这种机器印刷的假币比较粗糙,容易被识别出来,难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所以,只是提供给犯罪分子“调包”诈骗活动用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犯罪的性质和特点,仍然属于伪造货币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由此看来,只要是印刷假钞,就是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是要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
  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它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传播知识、传递文明和促进时代发展的重要媒介,因而,印刷术还有“文明之母”之美誉。所以,在现代条件下,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印刷术也已经得到了高度的进化和创新,为发展和促进时代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作用。我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正当利用印刷工艺,说白一点,它可以为你创造财富。但是,倘若想利用印刷生产工艺走捷径,印刷假冒的有价证券,甚至伪造假冒的货币,那肯定将有大祸临头的时候,西安破获的王某伪造假币案,就最准确地印证了这个正确的结论。 


西安打印机印刷假币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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